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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项目申报
技术交易补助
发布时间:2019-10-19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已取得相应的专利、标准、软件著作权、新品种等,或由具有资质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成果评价报告、检验检测报告、技术鉴定报告等;

2.优先支持成果所处领域属于我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新材料、新能源、新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生命健康、海洋高技术、创意设计等八大战略性新兴产业;

3.成果创新性强,技术成熟度高,具备开展中试或产业化开发的条件;

4.项目产品的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大、产业带动性强、预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

5.通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6.成功向受让方转移,且技术交易金额(包括技术股权等)在100万元以上;

7.科技成果产权清晰,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科技成果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1.在宁波地区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建立了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近三年无违法违纪行为,或不良记录;

2.与市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签订科技成果转让协议,并已支付相关成果转让经费或技术股权;

3.已制订完整的项目投资和产业化开发实施计划,具备较强的产业化开发能力;


4.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科技成果供给方应具备的条件:

 
1.在宁波地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

2.已与宁波市内或浙江省内的企事业单位签订科技成果转让协议,并获得成果受让方支付的相关成果转让收益(包括技术转让费或技术股权等)。

技术转移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取得市级或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认定资格,已列入市和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培育计划;

2.促成的年度技术交易实际支付额200万元以上;


3.年度绩效考评等次为合格以上(含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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