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格条件
(一)申报企业在宁波市内依法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连续三年以上有出口业绩。
(二)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为正。
(三)申报类别商品出口额在同行业中全国领先;或上年度出口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农副产品出口额不低于500万美元,其中自有品牌出口额占20%以上;或上年度出口额不低于500万美元,农副产品出口额不低于250万美元,其中自有品牌出口额占60%以上。
(四)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五)2014—2016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发生重大质量、环保、劳资、安全、侵犯知识产权、偷税漏税等违规行为或经查证属实的重大投诉和纠纷。
(六)申报类别商品商标在国内和主要出口国市场均已注册。
(七)申报类别商品商标首次注册在中国关境内注册,注册范围(核定使用商品)涵盖申报商品类别。商标所有人为在宁波市依法注册企业,持有人为中方。
二、评审指标及评分标准
对完全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按下列评审指标打分,满分为120分。
(一)科技创新能力(须在申报类别商品范围内),30分
1. 拥有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情况。每项发明专利得1分,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得0.5分。
2. 每获得一项国家级科技进步奖或高新技术产品得4分,一项省级科技进步奖或高新技术产品得2分;一项宁波市级科技进步奖或高新技术产品得1分;
3. 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荣誉得5分;
4. 每参与一项国际标准制修订得5分,一项国家标准制修订得3分,一项行业标准制修订得1分。
各项得分可以累计,最多不超过30分。
(二)组织生产的国际标准化程度(覆盖范围包括申报类别商品),20分
1. 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系列、GMP、HACCP、ISO/TS16949、农产品有机认证等)情况。
2. 通过国际通行的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系列等)认证情况。
3. 通过国际通行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0系列、SA8000等)认证情况。
通过以上其中一类认证的得8分(共三类,每一类中通过任何一项认证均可得分),累计不超过20分。
(三)市场销售和消费者认可,35分
1. 上年度出口额、自有品牌出口比重以及企业出口额在全国同行业中的排名情况。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出口额达到规定标准得10分。上年度出口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农副产品出口额不低于500万美元,自有品牌出口额占20%以上的企业每增加250万美元加1分;上年度出口额不低于500万美元,农副产品出口额不低于250万美元,自有品牌出口额占60%以上的企业每增加100万美元加1分。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出口额在全国同行业中排名第一加5分,第二加4分,第三加3分,第四加2分,第五加1分;但累计不超过25分。
2. 企业上年度销售额每1亿元人民币得1分,但累计不超过10分。
(四)全球化经营,15分
1. 海外(中国关境外)设立营销机构、研发中心、生产基地、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海外仓数量。在海外每设立一个营销机构、公共海外仓得2分,设立研发中心、生产基地得3分。
2. 上年度申报品牌在境外通过电视、报刊、杂志大众媒体传播、户外广告、网络传播等形式进行宣传。每通过一种媒介宣传得1分。
各项得分可以累计,最多不超过15分。
(五)知识产权保护,10分
海外(中国关境外)商标注册(商标注册范围须涵盖申报类别商品)情况。每在海外一个国家(或地区)注册商标的得1分,累计不超过10分。
(六)社会评价,10分
获得市级以上权威机构颁发荣誉称号(有覆盖范围的,应包括申报类别商品)的情况。曾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农产品”中一个荣誉称号得5分,获得一个省级荣誉称号得3分,获得一个市级荣誉称号得2分。国家级得分与省级、市级得分不重复计算。各项得分可以累计,但最多不超过10分。
类别: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牌农产品、浙江制造。国家级颁发机构: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农业部;省级、市级颁发机构为相应主管部门。
附件2
企业申报材料
(一)“宁波出口名牌”申报表(附件4);
(二)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章);
(三)环保、工商、税务等部门关于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三年内未发生严重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书(复印件);
(五)境内外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六)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高新技术产品证明材料;
(七)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的证明材料;
(八)申报单位上年度出口额海关证明材料;
(九)申报品牌项下商品上年度出口统计表(由企业出具,见附件5);上年度出口额不低于500万美元,农副产品出口额不低于250万美元,自有品牌出口额占60%以上的企业还需提供能够证明企业自有品牌出口额占比的自主品牌商品的出口合同和海关报关单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十)企业出口在同行业中的排名情况(如企业选择提供该项内容,需附商务部下属进出口商会出具的出口企业排名证明材料);
(十一)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社会责任标准认证的证明材料;
(十二)设立海外营销机构、研发中心、生产基地、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海外仓的证明材料(只认可商务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
(十三)企业需提供上年度申报品牌广告宣传的合同协议及视频截图、宣传图片、网站地址等证明材料;
(十四)获得市级以上权威机构颁发荣誉称号的证明材料。
复核企业只需提供上述(一)、(二)、(三)、(八)、(九)、(十一)项材料,其余各项需提供2013年以后有增加或变动的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
(一)参评企业需在封面注明参加宁波出口名牌申报。原则上,企业需获得宁波出口名牌后再参加浙江出口名牌申报。如初次申报企业同时参加两级品牌申报的,需在封面注明“同时申报宁波出口名牌和浙江出口名牌”。
(二)参加复核的企业,需在封面注明复核,同时注明宁波出口名牌复核。部分需要复核的宁波出口名牌同时申报浙江出口名牌的,需在封面注明“宁波出口名牌复核,申报浙江出口名牌”。
附件3
申报商品类别
按照《海关统计商品目录》划分申报商品类别,除去“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和“特殊交易品及未分类商品”,共有20类,具体如下:
第一类 活动物;动物产品。
第二类 植物产品。
第三类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第五类 矿产品。
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第七类 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
第八类 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第九类 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
第十类 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纸、纸板及其制品。
第十一类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第十二类 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第十三类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
第十四类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
第十五类 贱金属及其制品。
第十六类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第十七类 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
第十类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第十九类 杂项制品。
第二十类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