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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信项目立项
关于组织上报2019年度宁波市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18

各区县(市)经信局、财政局,各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局:

根据《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7〕12号)、《宁波市全面改造提升传统制造业实施方案(2017-2020年)》(甬政发〔2017〕77号)、《宁波市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甬经信技改〔2017〕134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工业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3〕22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组织上报2019年度宁波市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报原则

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和工业强市建设要求,坚持自主创新、产业优化、突出重点、规范管理原则,以国家、省、市有关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为指导,鼓励企业着眼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自主研发、引进、消化和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装备,不断提升创新能力和基础能力,推动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建设。

二、上报项目类型

本次上报的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范围为制造业项目,包括:新建重大工业投资项目、“3511”产业和重点传统制造业技改项目、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示范项目、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试点项目、智能制造新模式应用(网络协同制造、大规模个性化定制、远程运维服务)项目、工业强基工程(生产制造符合国家制造强国建设战略咨询委员会编制《工业“四基”发展目录(2016版)》的基础产品、以及由“3511”产业企业进行示范应用)项目。

三、上报条件

(一)上报项目应符合《宁波市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甬经信技改〔2017〕134号)有关要求,并符合《宁波市“3511”产业投资导向目录和智能制造评判标准(2018年本)》和《宁波市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投资导向目录(2018年本)》。

(二)项目要求在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之间开工建设、且于2020年12月前竣工,在2021年及以后竣工的项目(含2017、2018年度已列入计划的项目)不再享受补助政策。

(三)项目应列入市经信局《2019年度宁波市1000万元及以上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5000万元及以上工业投资项目计划》(甬经信技改〔2019〕1号)和《2019年度宁波市1000万元及以上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5000万元及以上工业投资项目调整计划》(甬经信投技〔2019〕95号)。

(四)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示范项目须由项目建设单位和一家或数家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联合申报。合作单位间须签订合作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应明确联合方在本项目实施中的任务分工。

(五)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试点项目应研制基于专用自动化(智能化)加工单元、工业机器人、传感与控制装备、检测与装配装备等关键技术装备集成的自动化(智能化)成套生产装备(流水线),通过系统集成实现对各个生产环节的关键技术装备进行有机组织和生产过程的有效管理,实现生产的自动化(智能化)。项目应由试点应用企业联合装备制造(集成)企业、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软件开发公司等合作形成联合体共同实施,并由试点应用企业牵头会同其他合作方联合申报。其中:

1.试点应用企业、装备制造(集成)企业和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应是在宁波市辖范围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机构)。

2.试点应用企业应为本细分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的龙头企业,愿意研制的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自动化生产系统集成方案等在本行业中推广应用。联合体其他成员应具有较强的自动化(智能化)关键技术装备研发创新、制造、集成能力;具备系统集成方案设计、工业软件开发、软硬件系统集成能力和较强的市场拓展能力。

3.集团内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未对外开展相关业务的单位,不得作为联合体成员单位。

(六)项目相关设备、技术及软件已列入《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7〕12号文件)其他补助计划的,均不列入此次申报范围。去年已申报并列入计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七)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金属表面处理等5个行业深化整治提升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8〕65号)文件精神,凡属于金属表面处理、有色金属、农副食品、砂洗水洗、废塑料等5个行业的项目,其企业属于搬迁入园、整治提升名单内的,项目竣工后需另提供环保部门整治提升意见后方可申请补助;对列入淘汰关停名单内的企业,不再享受项目的财政资金补助。

(八)工业强基工程项目中由“3511”产业企业进行示范应用“四基”产品的项目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应符合《宁波市“3511”产业投资导向目录(2018年本)》;

2.项目产品所应用的核心基础零部件、关键基础材料等基础产品,必须由宁波市本地企业生产制造并符合《工业“四基”发展目录(2016版)》,且应用数额占该项目产品全部零部件和材料成本额的50%以上(含50%);

3.申报企业需提供组成项目所生产产品的所有零部件和材料明细及金额。

四、上报要求

(一)各地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上报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本上报通知要求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项目申报。上报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期和设备、技术及软件投资额,应与项目核准(备案)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致。

(二)集成电路产业和智能制造装备产业技改项目、智能制造中的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以及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试点项目,作为市级计划项目,由各地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于2019年8月23日前上报市经信局,同时附项目汇总表(附件1、附件2)和企业申报材料(附件3)纸质版一式2份和电子文档。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将组织专家评定。

(三)其他项目,由各地经信、财政部门按照《宁波市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组织专家对企业上报的书面材料(材料内容见附件3)进行项目评定,确定项目的产业归类和项目类型后,联合行文于2019年8月30日前将项目汇总表三(附件4)的纸质版一式2份及电子文档报送市经信局。

(四)申报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示范项目、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试点项目、智能制造新模式应用项目的企业,请按照申报材料内容制作演示10分钟的PPT文件,为专家评定答辩做好准备(智能制造新模式应用项目的专家答辩由各地自行组织)。

联系人:市经信局 徐燕、赵善扬,联系电话:89186405、89292001,传真:89292001,电子邮箱:zhaoshanyang@163.com、xyan228@163.com。

附件:

1.2019年度宁波市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申报汇总表一

2.2019年度宁波市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申报汇总表二〔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试点项目〕

3.2019年度宁波市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申报材料

4.2019年度宁波市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申报汇总表三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9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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