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让故意侵权者倾家荡产
发布时间: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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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典尽管没有单独将知识产权列为一篇,但还是对一些知识产权基本内容进行了规定,比如知识产权的定义、知识产权的质押等,其中还特别规定了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我国民法中违约和侵权赔偿的通常原则是填平原则,即因为违约行为或者侵权行为给别人造成了多少损失,那么就赔偿多少。

 

其中最为常见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假一赔三”规定,该条具体规定为: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款尽管造成了一批专业的打假人士,但是总的来说,其对消费市场的有序和规范起到了非常大的促进作用。

 

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打击力度

 

而从2018年起,我国为了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打击力度,因此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引入了惩罚性赔偿方式,而采用惩罚性赔偿的前提通常也是“恶意侵权”。

 

在民法典通过之前,知识产权单行法中设置了惩罚性赔偿的有如下:

 

1、《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十七条: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除此之外,其它的知识产权单行法如《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等因为最近的修正案一直没有出来,因此还没有增加惩罚性赔偿内容,但是从其修正案草案可以看出,增加惩罚性赔偿是必然。

 

 

新通过的《民法典》规定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这样的规定无疑是对还没有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专利侵权案件以及著作权侵权案件来说是一个福音。当然这个福音只是对权利人的福音,而对侵权人来说,则就是噩耗了,一旦侵权被抓到,其就可能赔得倾家荡产。

 

需要注意的是新通过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中并没有像《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而是直接说“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那么这个惩罚性赔偿可能是一倍,也可能是5倍甚至更高,具体是多少要看案件情况,即要看“故意”侵权的“情节严重”程度。

 

当然还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中对惩罚性赔偿的侵权行为采用的字词是“故意”而不是《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恶意”,作者认为,《民法典》中的用语更准确,“故意”比“恶意”更容易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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