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摘要
申报卡名称
2020年度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认定
有效期限
2020-05-25 至 2020-07-15
适用企业
规模
大型,中型,小型,微型
区域范围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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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范围
(一)培育对象认定。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培育对象不限名额,凡符合《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企业,均可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递交申请。
(二)示范企业认定。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认定不限名额,凡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企业,均可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递交申请。其中,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三年期满(2017年认定)的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可申请续展认定。其中已被认定为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不再续展。
二、市场变动引发企业商标缺失
(一)培育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连续正常经营满三年;
2.企业信息化基础较好,建立信用管理机构,实施管理认证体系;
3.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示范作用;
4.参加过信用管理相关培训;
5.无违法失信行为。
(二)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要求,且列入培育对象满一年并参加过相关培训的;
2.三年内,未发生违法经营被行政处罚1千元以上的(不含),
3.三年内,无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记录;被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及下属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均在B级以上(含);被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年审等级均在B级以上(含);经由合法授权的资信等级机构评定银行资信等级均在A级以上(含);
4.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准则,诚实守信、文明经营,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代表性;
5.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经济效益显著,在全市同行业中业绩突出;
6.企业重视信用管理工作,信用管理水平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信用管理组织健全。企业内部设有信用管理的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并明确职责;信用管理政策与制度完善,并能有效运行;建立客户档案数据库。
(2)信用管理制度到位。企业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在授信过程中使用信用产品;合同管理规范;对应收账款进行分析并执行有效的催收。
(3)信用管理效果良好。企业销售变现天数短,合同履约率高,呆帐率低,逾期账款少,交易增长额较高。
三、认定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给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功能区分局接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应根据《办法》规定进行认真初审,并签署审查意见。初审完成后制作形成本地区推荐名单,连同企业申报材料和电子稿于7月15日前报送市局信用监督管理处。
主办单位: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