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奖补政策 |
06 奖补资金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市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2.未列入宁波市科研诚信异常目录。 3.分别符合本办法第七、第八条政策规定条件。 |
07 对政策支持年度(指政策兑现年度的上一年,下同)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公布并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超过2亿元的企业(以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提交的财务审计报告为准,下同),分类给予以下奖励: 1.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奖励;已享受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首次认定奖励的,不予奖励。 2.对重新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奖励。 3.对政策支持年度整体搬迁至我市并确认证书资格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视同首次通过认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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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对政策支持年度宁波市科技局发文公布并有效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不包括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超过2亿元的企业,属于首次通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视同首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奖励,已享受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的补差奖励。 |
第三章 资金审核、拨付
09 市科技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和有关申报、认定文件材料,确定奖补企业名单及金额,并在市科技局外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
10 公示无异议的,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发文下达资金。 |
11 各地收到资金后,应及时将奖补资金拨付受补助企业。 |
第四章 附则
12 各企业对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相关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虚假申报等违反规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并追缴其获得的奖补资金。 |
13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
14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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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实施期限为3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政策支持年度为2020年度至2022年度。
资料来源: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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