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专利前,你需要知道哪些?
发布时间:2021-01-08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知识产权是加快动能转换,结构优化的重要支撑。

专利制度设计的初衷就是激励创新,专利能够产生经济效益,而专利制度给予创新者垄断权,以保护创新者的利益不受损害,而受到保护的代价,是技术的公开。

技术公开,可以使人们在技术的基础上继续创新,避免重复工作,推动科技的发展与进步。

 

 

专利在申请过程中会被抄袭吗

 

专利,是创新者在该领域不断钻研得出的产物,许多创新者在申请专利前,仍会心存疑虑:

 

 

 

"申请专利时,我得技术公开,那会不会被他人“抄袭”后再去申请?”

 

"在申请过程中,审查员或者你们代理机构看了我的技术文件,会不会私自以他人的名义提交同一份申请,从而占为己有呢?"

 

 

第一制度保证 — 先申请制

 

 

“专利法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这条在先申请原则可以视为对审查期间技术公开的一种补偿,也就是说,只要你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先拿到申请号,别人就再也无法用同样的东西来获得专利授权了。

 

 

第二制度保证 — 延后公开制度

 

“「专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

按照「专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是要承担保密义务的,社会公众无法获知具体内容。等到18个月之后,也只有在申请人提出实审请求后,才会进入实审程序。

在这18个月内,相关专利的技术内容是严格保密的。而在当今社会高速发展的状态下,这段时间足够长,完全能保证申请人在商业与技术上的领先了。

 

 

 

审查员是否能够盗用专利?

 

专利审查有两个阶段

 

 

 

一、初步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二十七、四十四条相关规定,专利的初步审查主要是审核申请文件、申请人信息等内容。

负责初审的审查员没有机会也没有时间一份一份去详细了解技术内容。更重要的是,此时专利申请内容尚未公开,按照法律要求,他们对此是有保密义务的。

 

 

 

二、实质审查

到实质审查阶段审查员才会细看这些技术内容,并进行检索,决定是否授权。而这时,专利申请文本已向社会公开,其文本内所有的内容在相关专利检索网站上都可以被查到或下载。

首先实质审查员本身具有保密责任,其次即使想要盗用技术内容进行申请,也同样会因为在先申请原则而不能成功。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到专利代理机构兼职,从事专利代理工作。”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也规定了参与初审、实审,甚至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的审查人员如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是亲属关系、有利害关系以及其它关系的,都可按要求进行回避。” 

此外同时还避免了同行参与评审的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就避免了被盗用的可能。

 

 

专利代理人能否盗用专利?

 

“「专利法」第十九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专利代理人对其在代理业务活动中了解的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不论是代理机构还是代理人,他们的保密义务是国家法律严格规定的,盗用专利,是违法行为。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条还规定了专利代理人在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期间和脱离专利代理业务后一年内,不得申请专利。”

这也是从专利申请时间上规避了代理人违法的可能,即使你的专利含金量够大,被不法代理人觊觎,也不可能在申请时间上赶超过你而获得授权。

 

 

 申请人需采取哪些保密措施?

 

杜绝提前公知

申请人在申请之前不能向社会公开其发明创造内容,如:

①.不能将发明创造产品投放社会;

②.不在报纸、网络、广播电视等媒体或公共集会、普通会议等开放场合散布、宣传发明创造内容;

③.不能公开使用发明创造使得公众可以获知等等。

 

建立、健全保密制度

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具体措施有:

①制作保密规章、制度并张贴公布;

②.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保密义务、保密责任或竞业禁止条款;

③与研发参与人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内容、保密责任等。

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具有提示、警戒作用,可以一定程度地避免发明创造被提前泄露或公开,同时还可以作为证据证明:申请人申请前已经对于发明创造内容采取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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