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备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修正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新问题进行回应,对现行刑法进行多处修改,特别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对侵犯知识产权罪作出多处修改。
这将对文娱行业带来哪些影响?
文娱行业从业者如何充分保护自己的著作权?
关于著作权人的维权方式
1 权利人可联系国家版权局,在作品公开前申请加入重点作品著作权保护预警名单,由监管部门提前通知提供内容、存储空间、搜索链接的网络服务商和电子商务平台以及应用程序商店,及时删除侵权内容或断开侵权链接,不为著作权侵权提供空间、帮助。 |
2 权利人可向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版权局、文化执法大队投诉,请求采取证据保全、查封扣押、销毁侵权作品、屏蔽删除侵权内容、断开侵权链接、移送公安机关等措施。 |
3 权利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以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为由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责令侵权者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防止损失扩大。此外,权利人还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二)》)第五条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改
增加了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向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的条款,总体加大了著作权侵权的刑事处罚力度。
侵犯著作权罪
①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条对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进行了修改,处罚下限从拘役提高至3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上限由7年提高至10年;
②明确认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为侵权方式;
③单列了侵犯表演者权;
④增加了第(六)项:“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违反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六)不能单独构成犯罪,还要符合“以营利为目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的3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的复制品数量超过500张)”,在此情况下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一条对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进行了修改,处罚下限从拘役提高至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上限由3年提高至5年。
侵犯商业秘密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二条对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进行了修改,构成要件中的“重大损失”“特别严重后果”被“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代替。
什么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具体由审判法官分析具体案件,或后期由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量化。 |
向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三条增加了“向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作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单位可作为犯罪主体
除此外,刑法修正案(十一)二十四条将刑法第二百二十条修改为:“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这一改动强调的是,除自然人外,单位可作为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向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的犯罪主体,且单位法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承担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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