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大巨头之争
作为手机通讯行业的两大巨头,华为与三星之间可谓是纷争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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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巨头过往法庭交锋:
1 2017年4月份,泉州中院曾受理华为诉三星专利侵权案件,当时判定三星侵权并赔偿 8000 万元。 |
2 2018年1月1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就华为起诉三星侵犯知识产权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认定华为公司享有涉案的两项与4G手机有关的专利,法院认定三星构成侵权,判定立即停止侵权,禁止以制造、销售、允诺销售等方式继续销售侵权产品。 |
从过往的案件结果来看
三星的对刚之路多以失败告终
在近日的法庭交锋,三星再次铩羽而归?
本次案件详情
三星申请专利
三星于2004年5月21日申请专利号为“200410045753.00”专利
" 显示通信中功能的方法和通信终端设备 " 发明专利
是一份应用于功能机的专利方案。其中包括,电话号码簿、发送 / 接收音量控制、传输音拦截和键音控制等功能,但法院认为,事实上,上述通信中功能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确已经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华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三星不服判决,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本专利权利不具有创造性及区别特征,依法驳回三星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还显示,本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三星电子株式会社负担
关于发明专利的创造性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因此,申请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具备创造性是授予其专利权的必要条件之一。
关于发明专利的创造性,《专利法》中规定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
审查指南中规定
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即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发明具有显着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例如,发明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或者为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提供了一种不同构思的技术方案,或者代表某种新的技术发展趋势。
本案中,三星专利被无效,正是因为此专利涉及的技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早已经是公知的,因此缺乏创造性和区别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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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经常成为专利无效纠纷案件审理和双方当事人辩论的焦点,也是众多专利是否能够授权的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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